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244号原告王国娥。委托代理人侯方。被告绍兴市百岁堂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富盛镇乌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娥与被告绍兴市百岁堂酒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 玉 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