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22民初226号

杨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226号原告杨某某,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相海,安阳市北关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某,女,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志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