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226号原告杨某某,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相海,安阳市北关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某,女,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志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