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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632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周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周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63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住址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46号。法定代表人赵魁英,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左强,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诉被告周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