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盛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镇兴路92号。法定代表人陈小清,南京盛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兴忠,男,汉族,1961年8月8日生,南京盛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谷勇敢,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安德,男,汉族,1963年9月29日生,瓦工。
上诉人南京盛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嘉公司)因与被上诉徐安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徐安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并经上诉人盛嘉公司同意。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上诉人徐安德撤回起诉,经上诉人盛嘉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被上诉人徐安德撤回起诉;
二、撤销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徐安德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南京盛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珺珉
审 判 员 李明伟
代理
审判员 陈礼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孔家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