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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188号

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188号原告赵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未按本院通知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太杰

审 判 员  夏康红

人民陪审员  高 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