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12刑初15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美双,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汉族,小学文化,自由飞翔电玩城负责人,住浙江省天台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林松波,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汉族,小学文化,木工,户籍地浙江省天台县,现暂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何新安,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浙江省,现暂住宁波市鄞州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6〕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美双、林松波、何新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坚、被告人杨美双、林松波、何新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至5月30日,被告人杨美双、林松波、何新安合股在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人民中路385号二楼开设“自由飞翔电玩城”,在店内摆放海洋之星捕鱼机1台(8席位)、赖子斗地主游戏机1台、龙拳斗地主游戏机1台、BAOYIPERK斗地主游戏机1台(上述设备经鉴定均具有赌博功能),并雇佣杨某、李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赌场工作人员。期间,“自由飞翔电玩城”通过赌博机非法获利10000元左右,所得赃款均用于“自由飞翔电玩城”日常开销。同年5月30日,被告人林松波、何新安均将所持有股份转让给被告人杨美双。2015年6月至7月23日,被告人杨美双伙同“陈某1”(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约定获利分成后,在该店内增加摆放了单挑龙虎顶球大型游戏机1台(8席位,该设备经鉴定具有赌博功能),供他人赌博,并雇佣胡某、蒋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赌场工作人员。期间,“自由飞翔电玩城”通过赌博机非法获利13000元左右,所得赃款均用于“自由飞翔电玩城”日常开销。2015年7月23日晚,“自由飞翔电玩城”被民警查获。同年10月20日,被告人杨美双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年11月4日,被告人林松波在浙江省天台县前山农村信用社被民警抓获;同年11月18日,被告人何新安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杨美双、林松波、何新安分别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17000元、3000元、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美双、林松波、何新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蒋某、杨某、胡某、李某、江某、黄某、钱仁铙、邢某、陈某2等人的证言,对杨美双、杨某所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游戏机照片,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协议书,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投案自首情况说明,在逃说明,侦破报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美双、林松波、何新安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供不特定人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美双、何新安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松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期间,三被告人均能退缴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还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杨美双、何新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林松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美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林松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何新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三被告人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建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谢 徐?PAGE??PAGE?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