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2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富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唐明。
上诉人陈富君因与被上诉人赵唐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民初字第3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查,上诉人陈富君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艳
审 判 员 楼晓东
代理
审判员 王 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俞小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