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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民初126号

王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126号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申国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潇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