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126号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申国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潇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