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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3财保23号

张亚奇与李运峰、王香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馆陶县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亚奇,李运峰,王香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财保23号申请人张亚奇,农民。被申请人李运峰,农民。被申请人王香平,农民。

申请人张亚奇与被申请人李运峰、王香平因房屋买卖合同发生争议,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过程中,申请人张亚奇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亚奇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亚奇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张亚奇负担。

审判员  申会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瑞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