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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2565号

原告孙亮亮诉被告李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亮亮,李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2565号原告孙亮亮,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鹏,男,汉族。被告李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亮亮诉被告李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亮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亮亮承担。

审判员  孙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