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970号罪犯刘维超,男,汉族,1980年9月1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4)潘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维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刘维超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维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维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维超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晓红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