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10号
原告:杉杉时尚产业园亳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工业园区药都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邱妙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毅,系杉杉时尚产业园亳州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周梦玲。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谯诉保字第00341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杉杉时尚产业园亳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梦玲944元人民币银行存款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周梦玲的944元人民币银行存款的冻结。
审判员 李运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程 前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