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字第40234号申请执行人董志梅。被执行人天津市勃旺淼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滨汉民初字第2472号等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天津市勃旺淼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天津市勃旺淼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市勃旺淼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被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一款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市勃旺淼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淑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合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