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230号
原告:马鞍山市新时代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
法定代表人:李亚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马鞍山市爱我爱我雨山路店,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经营者:沈承炎。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新时代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爱我爱我雨山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新时代印刷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市新时代印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市新时代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06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市新时代印刷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田 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汪开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