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2346号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武冈市迎春亭办事处王城花园3栋603房,法定代表人戴俊,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肖金云,女,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湖南省武冈市庆丰西路*栋**号,身份证号码:4305261976********。
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肖金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以被告已将物业费缴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金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诉系其自愿,而且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登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李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