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新民初字第1767号原告吴某。被告金某。
原告吴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马剑梅独任公开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某的诉讼。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金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
审判员 马剑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