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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新民初字第1767号

吴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新民初字第1767号原告吴某。被告金某。

原告吴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马剑梅独任公开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某的诉讼。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金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

审判员  马剑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