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01301号原告姜钢。委托代理人袁桂强。被告陆振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钢与被告陆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钢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50元,由原告姜钢负担。
审判长 XX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