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36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郑斌,居民。被执行人郭德华,居民。本院在执行郑斌与郭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平民初字第27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德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郭德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账户上的377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贵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