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31-1号申请执行人马淑娟,1979年6月17日出生,回族,公司出纳,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桂芬,女,196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31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桂芬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01400元(其中执行标的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岳 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柳永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