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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5360号

董亚林、程霏与张焕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2-01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董亚林,程霏,张焕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5360号原告董亚林,男,汉族。原告程霏,男,汉族。被告张焕峰,男,汉族。本院审理原告董亚林、程霏与被告张焕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董亚林、程霏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亚林、程霏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亦不影响他人利益。原告董亚林、程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亚林、程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亚林、程霏承担。

审判员  王莉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 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