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5360号原告董亚林,男,汉族。原告程霏,男,汉族。被告张焕峰,男,汉族。本院审理原告董亚林、程霏与被告张焕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董亚林、程霏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亚林、程霏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亦不影响他人利益。原告董亚林、程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亚林、程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亚林、程霏承担。
审判员 王莉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 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