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18号原告芝罘区思科电机技术中心,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云龙里3-29号。经营者丁志伟。被告莱钢集团烟台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屯路92号。法定代表人林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芝罘区思科电机技术中心与被告莱钢集团烟台钢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芝罘区思科电机技术中心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芝罘区思科电机技术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3元,由原告芝罘区思科电机技术中心负担。
审判员 陈晓霓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姜小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