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4民初32号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2766号。法定代表人魏成和。委托代理人孙鹏月,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万策,住长春市净月聚业大街中信城中央公园1栋1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与被告陈万策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万策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陈万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薛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路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