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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737号

刘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2016民终73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宋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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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7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住广州市萝岗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住址同上。

上诉人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5)穗萝法民一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5年12月14��已依法向上诉人宋某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其接到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宋某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宋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海仪

审 判 员  黄文劲

代理

审判员  任 慧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琳何达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