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487号
原告:施建峰。
被告:赵章柯。
被告:戚霞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建峰诉被告赵章柯、戚霞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徐海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施建峰在递交起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徐海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王瑶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