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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487号

施建峰与赵章柯、戚霞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施建峰,赵章柯,戚霞辉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487号

原告:施建峰。

被告:赵章柯。

被告:戚霞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建峰诉被告赵章柯、戚霞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徐海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施建峰在递交起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徐海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王瑶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