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民初字第2341号
原告:长兴大合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长兴经济开发区王浜头。
法定代表人:赵静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静森,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徐刚,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林灵通。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大合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灵通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长兴大合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灵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兴大合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兴大合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灵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长兴大合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立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钱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