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智晓兰,女,汉族,1978年5月19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云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3栋8层。法定代表人单祥双。原审被告朱方敏,男,汉族,1977年5月19日生。原审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5)建南民初字第311号上诉理由及请求:案涉的借款协议与连带责任保证书,除最后一页由上诉人签订外,其余均未有签字确定,也没有盖章,上诉人对没有本人签字的内容无法认可,本案接收货币一方为原审被告所在地,而被告的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江苏省昆山市,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云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融公司)依据《云融网服务协议》、《居间借款协议》《连带责任保证书》中的约定,将借款人朱方敏、担保人智晓兰一并诉至法院于法有据,各方当事人均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根据上述协议、保证书的合同内容,原审法院系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学峰
审 判 员 杨 敏
代理
审判员 郑 慧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修海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