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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刑更104号

罪犯夏大全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刑更104号罪犯夏大全,男,生于1974年4月10日,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八监区服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2013)遂中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2万元。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夏大全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至2015年9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22分,月均4.6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夏大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夏大全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至2026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胥雪梅

审判员  黄河银

审判员  鲜代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