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13号申请人隋秀云。申请人王素燕。申请人王林。被执行人张乐元。被执行人柴凤云。申请执行人王林、隋秀云、王素燕与被执行人柴凤云、张乐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民初字第153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柴凤云、张乐元在银行的存款153297.1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奎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