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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财保9号

邓念群与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念群,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财保9号申请人邓念群。被申请人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生。申请人邓念群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查封银行存款1931179.72元或相应财产。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31179.72元或相应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孙以凤

审判员  顾介彬

审判员  陆玲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