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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行初字第47号

梁宏伟与大城县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宏伟,大城县城乡规划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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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行初字第47号原告梁宏伟。被告大城县城乡规划局。法定代表人,王志德,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海潮,大城县城区光明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原告梁宏伟诉被告大城县城乡规划局为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原告公开了相关信息,原告梁宏伟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梁宏伟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宏伟负担。

审判长  张传树

审判员  张松林

审判员  崔玉孜二〇一六��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倪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