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行初字第47号原告梁宏伟。被告大城县城乡规划局。法定代表人,王志德,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海潮,大城县城区光明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原告梁宏伟诉被告大城县城乡规划局为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原告公开了相关信息,原告梁宏伟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梁宏伟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宏伟负担。
审判长 张传树
审判员 张松林
审判员 崔玉孜二〇一六��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倪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