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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终230号

王联平与徐加幸、蔡丽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加幸,王联平,蔡丽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2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加幸。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联平。

原审

被告:蔡丽明。

上诉人徐加幸为与被上诉人王联平、原审被告蔡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商初字第1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上诉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以及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加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林华

审 判 员 罗奇豪

审 判 员 郑建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赵炫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