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820号罪犯郭韦,男,汉族,1981年1月7日生,中专文化,安徽省南陵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2014)繁刑初字第000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郭韦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郭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郭韦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晓红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