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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882号

罪犯韩守平绑架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882号罪犯韩守平,男,汉族,1986年7月4日生,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8)厦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守平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五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韩守平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守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韩守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守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2月23日起至2025年1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晓红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