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25号罪犯王彦杰,男,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永登监狱。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10)城刑初字第1174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彦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0年7月25日起至2021年7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将罪犯王彦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2月24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永登监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王彦杰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二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彦杰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彦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辉峰
代理
审判员 田 晨
代理
审判员 雷红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