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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114号

毕胜祥与王令文、郑和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毕胜祥,王令文,郑和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毕胜祥,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王令文,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郑和平,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令文、郑和平银行存款388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