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执字第01169号

赵凤年诉陶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凤年,陶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169号

申请执行人:赵凤年,女,1962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陶龙,男,1988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申请执行人赵凤年与被执行人陶龙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陶龙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雨民一初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文浩

审判员  伊长城

审判员  方雪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