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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财保53号

王德臣与刘广遵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高密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德臣,刘广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53号申请人王德臣。被申请人刘广遵。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王德臣诉被申请人刘广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广遵的银行存款6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成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秋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