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4民初248-2号
原告: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麻一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麻一伏兴里二路63号。
负责人:林锡松。
被告:曾建强,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价值42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责令原告提供财产担保,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诉讼顺利进行和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得到全部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黄佩贤
审判员 林森华
审判员 郭 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树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