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执50号申请执行人凌国军。被执行人李文龙。被执行人江苏顺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文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一飞,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凌国军与被执行人李文龙、江苏顺安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绍商初字第4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调解书,李文龙应当归还凌国军借款本金7440万元及利息,江苏顺安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253400元,由两被告负担。根据凌国军的申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3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江苏顺安置业有限公司的主要财产所在地在本市范围内,该院将案件委托本院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于2016年1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该协议,江苏顺安置业有限公司以《上海新城》小区17幢商业四商铺(面积5800平方米),房价46980900元;及《上海新城》小区2幢原抵押的27套商品房中(除2704室、2805室外)的25套商品房(2402室、面积114.31平方米;2502室、面积114.31平方米;2702室、面积114.31平方米;2802室、面积114.31平方米;2902室、面积114.31平方米;2403室、面积117.36平方米;2503室、面积117.36平方米;2903室、面积117.36平方米;3003室、面积113.78平方米;3103室、面积113.78平方米;2304室、面积117.36平方米;2404室、面积117.36平方米;2504室、面积117.36平方米;2604室、面积117.36平方米;2705室、面积114.31平方米;2804室、面积117.36平方米;2904室、面积117.36平方米;3004室、面积113.78平方米;3104室、面积113.78平方米;2405室、面积114.31平方米;2505室、面积114.31平方米;2605室、面积114.31平方米;2905室、面积109.3平方米;2406室、面积136.21平方米;2506室、面积136.21平方米),总面积2921.87平方米,合计房价14419100元,上述商铺和住宅两项共计6140万元,抵偿本调解书确定的614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及诉讼费等凌国军同意放弃。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江苏顺安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上海新城》小区17幢商业四商铺(面积5800平方米),房价46980900元;及《上海新城》小区2幢原抵押的27套商品房中(除2704室、2805室外)的25套商品房(2402室、面积114.31平方米;2502室、面积114.31平方米;2702室、面积114.31平方米;2802室、面积114.31平方米;2902室、面积114.31平方米;2403室、面积117.36平方米;2503室、面积117.36平方米;2903室、面积117.36平方米;3003室、面积113.78平方米;3103室、面积113.78平方米;2304室、面积117.36平方米;2404室、面积117.36平方米;2504室、面积117.36平方米;2604室、面积117.36平方米;2705室、面积114.31平方米;2804室、面积117.36平方米;2904室、面积117.36平方米;3004室、面积113.78平方米;3104室、面积113.78平方米;2405室、面积114.31平方米;2505室、面积114.31平方米;2605室、面积114.31平方米;2905室、面积109.3平方米;2406室、面积136.21平方米;2506室、面积136.21平方米),总面积2921.87平方米,合计房价14419100元,上述商铺和住宅两项共计6140万元,抵偿本调解书确定的全部债务及诉讼费用。本裁定送达后,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凌国军所有。申请执行人凌国军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所需税费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 玮执行员 周 康执行员 孙亚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小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