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872号申请执行人于松阳。被执行人刘井山。关于于松阳与刘井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围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此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家庭困难,本院已对该案进行司法救助且已兑现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围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围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结,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窦永海
审 判 员 赵云山
代理
审判员 郑国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岩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