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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执字第872号

关于于松阳与刘井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围执字第87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松阳,刘井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872号申请执行人于松阳。被执行人刘井山。关于于松阳与刘井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围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此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家庭困难,本院已对该案进行司法救助且已兑现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围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围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结,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窦永海

审 判 员  赵云山

代理

审判员  郑国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岩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