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5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安云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卢淑琴申请执行人沈阳安云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淑琴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皇民三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卢淑琴存款人民币90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春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