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字第22-2号
原告:东营海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北二路南、港西三路东。
法定代表人:刘彦丰,董事长。
被告:山东潍坊龙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海源街与大海路交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袁荫龙,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的(2016)鲁0783民初字第22-1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法冻结了被告山东潍坊龙威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526000元,后被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缴纳了526000元现金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潍坊龙威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526000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代理
审判员 葛云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艳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