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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林民初字第44号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兴隆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林民初字第44号原告陈某某,女,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告李某某,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艳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