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21民初1号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冯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1号原告赵某某,女,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单勤建,民权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某,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王学田,民权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广潮

审 判 员  佟立新

人民陪审员  江孝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蔡金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