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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5328号

部德才与高永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部德才,高永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5328号原告部德才,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高永和,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部德才与被告高永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部德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判员  李雪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