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5328号原告部德才,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高永和,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部德才与被告高永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部德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判员 李雪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