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564号原告刘道友。委托代理人刘先海,四川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尚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大业路16号1幢10楼9号。法定代表人杜蓉。案由:追偿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道友诉被告四川尚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道友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大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钟秋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