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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4567号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4567号

原告:李某甲,女,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李某乙,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 张 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姚道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