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字第1390号申请执行人傅丽华,男,汉族,1983年11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被执行人湘潭市江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法定代表人周新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丽华与被执行人湘潭市江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中,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10721元(含执行款10661元、执行费60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湘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潭劳人仲案字(2015)第107号仲裁调解书第二项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高范芹二O一六年元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刘慧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