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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初字第3090号

赵爱香与李志伟、张素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爱香,李志伟,张素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3090号

原告:赵爱香。

被告:李志伟,现在寿光市文家街道北潘曲村中心大街东经营地板加工厂。

被告:张素云,、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爱香诉被告李志伟、张素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爱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赵爱香负担。

审判员  刘海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晓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