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3090号
原告:赵爱香。
被告:李志伟,现在寿光市文家街道北潘曲村中心大街东经营地板加工厂。
被告:张素云,、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爱香诉被告李志伟、张素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爱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赵爱香负担。
审判员 刘海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晓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