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1934号申请执行人朱俊杰,男,1981年4月30日生,住海安县。被执行人王峻峰,男,1982年4月9日生,住海安县。关于朱俊杰与王峻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开民初字第003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储 俊执行员 孙国祥执行员 刘兴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艳 来源:百度搜索“”